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汇聚智力资源,更好发挥四川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的智库平台功能,为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咨询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四川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是政、产、学、研、媒体交流平台,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全省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工作决策、技术方案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参考;通过企业调查、观察体验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追踪观察并反馈;宣传推广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优秀经验。
第二条 四川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提供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营商环境咨询建议,助力其把握营商环境总体水平、相关领域改革进展与成效、存在的短板弱项、优化改进方向,为全省营商环境工作不断迭代升级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秉承公益性、专业性、服务性和开放性原则,为四川省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服务。
(二)对全省营商环境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对全省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及合理化建议。
(三)承办重大课题研究。
(四)参与全省营商环境的评估评议工作。
(五)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宣传四川省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成果。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单位。
第五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人选,经由省直部门、市(州)、高校科研院所、行会商会、媒体机构等推荐产生,每个推荐单位可推荐1-2位专家委员,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及组长单位可再推荐1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自企业的委员应当全面熟悉企业经营情况,担任企业董事长、总裁或驻四川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委员应当在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要素环境及创新环境等营商环境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研究或实践创新能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来自行会商会的委员应当熟悉本行业或本商会成员单位情况,担任行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等职务;来自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委员应当有丰富从业经验,担任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等;来自媒体行业的委员应当有丰富的宣传经验,在网站、刊物等媒体平台担任驻川负责人、副主编及以上职务,或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担任频道总监、制片人及以上职务等。
(二)委员也可以是具有一定影响力,长期关注营商环境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健康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经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其中一名副主任兼任秘书长),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全面负责四川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工作;执行主任具体负责四川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工作;副主任负责指导分管专业组别或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九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根据营商环境专业领域共设7个专业组,分别是:政务环境组、法治环境组、创新环境组、传统要素组、新兴要素组、能源要素组及媒体宣传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由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十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专家服务、与各组组长及委员协调沟通、会议组织等。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并获得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参加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自由、独立地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省直部门、市(州)营商环境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承担课题研究工作。
(六)可自愿退出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提供相关的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营商环境措施的建议。
(二)勤勉尽职,每年度至少完成一项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相关工作任务,如参加实地调研、企业座谈、咨政建议、研究报告撰写等。
(三)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建立主任会议制度。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召开不同范围的工作会议,研究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工作或某项专门工作。
第十四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
第十五条 组长主持各专业组具体工作,每年至少主持开展一项活动(专题研究、调查、咨询活动、蓝皮书、规划方案制定、专题宣传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组委员会议,对本组委员的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协调安排,对当季度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制订下季度本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年终,组长负责向主任办公会进行工作总结汇报。
第十六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为学术类公益组织。其运营费用来源于各级政府或高校资助、社会捐赠或课题经费。经费仅用于机构职能所及范围内的人力成本、执行成本等合理支出。如有盈余,不可用于成员个人分配或商业性投资,合作单位视项目调研及工作情形给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专家报销差旅费用及工作补贴。
第十七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或4/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委员必须对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大事记制度,每年度对全省营商环境的发展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实施的《四川省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